天水一医生擅自将患者带出医院实施白内障手术致伤残
时间:2017-09-18 16:56:49 来源:腾讯网
天水市一家医院的眼科医生,将一名在医院就诊的患者擅自带至其注册执业地点之外的地方给其实施白内障手术,最终造成该患者十级伤残,于是,患者一纸诉状将医生告至法院索赔损失。
案情回放
天水市客车司机阿强因左眼视物模糊,于2015年12月30日,来到天水市一家医院的眼科医生阿涛处寻求医治,当日阿涛带着阿强在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后,将阿强又带至医院外的一间房屋内,并收取阿强手术费2300元后,在该房屋内为阿强做了左眼白内障摘除手术。
阿强回家后,眼睛红肿,视物仍不清楚,便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28日、2016年6月21日前往西安、兰州3家医院检查治疗,并于2016年7月18日至7月25日在北京一家眼科医院住院治疗7天,做了“左眼飞秒激光角膜内皮移植”手术,出院诊断为左眼角膜内皮失代偿、左眼人工晶体眼、糖尿病。阿强在此期间共支付医疗费39080.69元,其中阿涛支付1万元。此后,阿强要求阿涛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
秦州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阿强与被告阿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进行立案后,分别于2017年2月、6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中,阿强于2017年2月17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原、被告共同选定甘肃天弘司法鉴定所作为本案鉴定机构后,法院委托该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2017年5月,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阿涛在其注册职业地点之外给阿强实施白内障手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被鉴定人阿强左眼角膜受损、人工晶体下移,无法确定与本次手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阿强白内障摘除加人工晶体植入术,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阿强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500元;被鉴定人阿强白内障术后,误工期限评定为12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3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30日;左眼角膜内皮移植术后,误工期限评定为6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3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3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8000元。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丑居平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本案中,被告阿涛作为正式注册登记的专业医生,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擅自将被告阿强带至其注册执业地点之外给其实施白内障手术,并造成原告左眼角膜受损,人工晶体下移的损失后果。所以,被告存在过错,应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阿强未按照挂号、候诊、缴费、检查等正常就诊程序进行医治,私自跟随被告阿涛到院外进行治疗,也存在过错,所以,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律师观点
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蔺耀宏
本案最终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阿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阿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50434.39元的80%即120347.5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122347.51元,其中含被告阿涛已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驳回原告阿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归责原则,多数侵权行为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医疗侵权责任也不例外。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结果;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
本案中,被告阿涛作为正式注册登记的专业医生,擅自将原告阿强带至其注册执业地点之外施以手术,并造成其左眼角膜受损,人工晶体下移的损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人身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现实的损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损害作为成立要件。作为原告阿强的损害在本案中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损害系侵害其民事权益所产生的人身不利后果;二是这种损害后果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性与救济的可能性;三是损害后果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为此,阿涛必须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对超出这一范围的损害后果不负民事责任,阿强自身的过错行为就应当减轻阿涛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双方均有过错,判断过错的标准是其行为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行为人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就没有过错,反之就有过错。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一般是指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所明确要求的,或者是作为社会一般人的行为所要求的诚实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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