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进一步放宽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限制
时间:2016-04-15 14:55:27 来源:财新网
面对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热潮,发改委或将对境外投资继续放宽管理。4月13日,发改委就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修改顺利完成,中国将进一步放宽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限制。
现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发改委于2014年4月发布,业内称为“9号令”。该办法主要针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与2004年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相比,“9号令”将境外投资项目分为“核准”与“备案”两种类别,行政审批事项缩小范围。
在“9号令”基础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共做了七处修改。
第一处是对“9号令”第七条第一款进行简化。简化前的规定是:“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修订草案直接删减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此处修改主要删除了核准部分的两个金额规定。
2014年12月,发改委曾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当时便删去了“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要求。
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将“20亿美元及以上”这个投资额度删除,表明以后的审批将更注重投资领域,而非金额。同时,核准的最高级别从国务院降到发改委,减少了审批层级。与此对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也被删除。
此次修改还将降低企业向发改委报送的要求。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二条第二款,需要向发改委报送的附件中已删去“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这一项。
在备案部分,部分文件的名字将有微小改动。在第十条第一款,原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需要从发改委获得“确认函”,现将该信函的名字改为“收悉函”,以显示放宽要求。与此对应,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原先规定的需“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再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现改为需要先“报送”,再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这些修改有利于企业更快进入投资程序。
对于地方企业,有一些境外投资项目需向所在地省级发改委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再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现在,第十一条从原来的“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删去了省级发改委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环节,进一步缩小了地方发改委部门的审批权力。
此次修改还将简化对台投资。原先对台投资的规定为将“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现改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同级台办意见后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统一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标准。
对于这轮修改,发改委在文件中表示,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至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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